外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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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辯妻宥恕外遇,妻該如何應對?

昌民最近在外面過夜的次數越來越頻繁,已經到了華玲不能忍受的極限。華玲想,做夫妻做到這種地步,也算緣盡情滅,於是她下定決心向昌民提出離婚的要求。沒想到昌民竟然不答應,他想享齊人之福,還說養小老婆這件事早已得到華玲的原諒與默許,已無法成為華玲請求離婚的理由。華玲一頭霧水,不知該怎麼辦?

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,會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;如果華玲確實有抓到證據,並在知悉通姦後六個月內,向法院提出告訴,昌民的通姦罪就可能成立。另外,華玲還可以向法院請求民事損害賠償。不過,假如昌民能提出充分的舉證,證明華玲有縱容他的行為,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,「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」,因為華玲縱容昌民的通姦行為,刑法通姦罪的告訴就可能無法成立。
華玲也可以以昌民的通姦行為,訴請裁判離婚,須要注意的是,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,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,或事後宥恕,或知悉通姦行為後已逾六個月,或自通姦行為發生後已逾兩年,就不得請求離婚。如果昌民一口咬定他有外遇的事早已得到華玲的縱容,又握有充分的證據,華玲要以昌民的通姦行為請求離婚,可能也就無法成立,但如因昌民的通姦行為,一段時間下來,雙方當事人之間確實已無法共同生活,根本難以繼續維持雙方間之婚姻關係,華玲還可以嘗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以有重大事由為由訴請裁判離婚。

*資料來源: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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